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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离婚。婚生男孩张**由父亲抚养,父亲同意由母亲代为抚养,抚养费同父亲负担(一个月三千没写在周解书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间(XX地方三层半水泥钢筋混合结构)归婚生男孩张**使用,该房屋现由母亲代为管理。请问这样离婚判决书我可以重新申诉吗,因为太多不清楚了。比如生活费没写在判决书上,他可以否认一个月给三千元生活费,给多少是由他的是吗?比如我要带儿子离开家乡去别的省做生意能否带儿子去,他以不让我带儿子去别的省为由会不会起诉我?还有房子问题,之前房子说给我,可后来去了法院那些本地司法师又说房子不能判给儿子,但是上面又明明写的是房屋是给儿子的,这种说法我能起诉吗?我是3月15号离的婚。在什么时间内可以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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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15:00: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