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位朋友是06年7月结婚的,于农历10月分居,但没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是从07年3月分居,07年3月女方上诉离婚,3月生一男孩,因为男方污蔑女方孩子非他所生,殴打女方,女方上诉请求离婚,孩子归女方。经地方一审判决调和6个月后再次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每月150元抚养费。而女方不服再次上诉二审,而二审撤消一审判决驳回重审。原因是因为对方提出管辖权要由他上班那地方管辖,但法律没采纳,因为结婚证,男方常住地,常住户口是和女方同一个村的,驳回重审是因为法律程序上没给他明确,现在地区不可管,转到县区法院去。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从零开始,重新审判,那么,我想问个问题''是不是还要象以前一样先判决调解,6个月后在判决'',或者不用6个月,夫妻感情破裂已经拖了这么久.请尽快给我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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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法院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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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走一审判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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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