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商业用房的房东,2008年12月底与乙方签定了租赁协议(餐饮),现还在租赁期内,协议中的乙方(承租方)是一山东人,实际经营的是台湾人,租金是由台湾人支付。因为原协议中没有认定发生严重事故责任人,所以我想找乙方再签一份补充协议,确定发生问题后的责任人,因为是做餐饮,万一发生严重安全问题,后果不可想象。但山东人无法找到,我可否要求暂时收回房屋,待签完补充协议或与台湾人重签协议后,再将房屋交给他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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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山东人的协议中,没有约定山东人有转租权的,那么你可以其未经许可为由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待约定妥当后直接与台湾人签订协议。
因上述协议内容较为复杂,建议询问律师后操作,防止以后再有约定不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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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合同里没有同意山东人可以转租的,你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收回房子 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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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合同里没有同意山东人可以转租的,你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收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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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合同里没有同意山东人可以转租的,你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收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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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性较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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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