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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商业用房的房东,2008年12月底与乙方签定了租赁协议(餐饮),现还在租赁期内,协议中的乙方(承租方)是一山东人,实际经营的是台湾人,租金是由台湾人支付。因为原协议中没有认定发生严重事故责任人,所以我想找乙方再签一份补充协议,确定发生问题后的责任人,因为是做餐饮,万一发生严重安全问题,后果不可想象。但山东人无法找到,我可否要求暂时收回房屋,待签完补充协议或与台湾人重签协议后,再将房屋交给他们?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8-16 08: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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