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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12年7月23号,公司邮政快递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我从2010年11月16号至今无考勤记录,连续矿工三天,违反公司员工规章制度。但我这两年一直外调天津,和济南办公。7月2号济南交接完工作等通知,有工资卡还领着工资,企业邮箱还有往来记录。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解除合同合理吗,我上诉能得到赔赏金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8-15 16:41:0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 搜集证据 到 劳动局 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协商不成 搜集证据 到 劳动局 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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