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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2年7月28日解除与我劳动关系,办理时仅签名两份单子:一是解除劳动合同单,二是物品移交单,再通知8月13日到公司办理手续。13号到公司得知:公司于8月10日将经济补偿金、7月份工资转入我的银行账户,但未办理6天国家法定假加班的工资支付。请问:根据相关法律,主张 1、6天的3倍工资。 2、所有应得金额50%-100%的赔偿金。 有法律支持否?

合同纠纷
2012-08-13 16:5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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