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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 你好,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月薪是1800元, 劳动合同签订的是每周工作40小时 , 但是我每周工作为48小时, 请问 其他的8小时公司是不是应该按照加班费来给与支付, 如果应该,那么应该按照百分之多少给予。另外, 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7个月后,公司才给我缴纳的劳动保险,请问我是不是应该提出赔偿。顺便问一下,我公司有好多职工工作了3年多一直没有劳动保险,这样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们几个同事想找个律师代理一下这个案件,不知是否可行。

劳动纠纷
2012-08-10 14: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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