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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临街住了20多年的全产权房改房出租营业几年了,政府要搞公益事业需拆迁,于是曾二度(二年)确定房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公示,均公示认定为门市,并公示了价值。现政府在承办拆迁补偿时,称房产证未明确为门市,为平衡周边关糸,否定了已公示的价值,不按公示的价值补偿,这样做合法吗?

房产纠纷
2012-08-09 21:55:0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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