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咨询一下律师。我在今年5月份因对劳动仲裁的判决不满,向下城区法院进行起诉。因有3项诉讼请求在劳动仲裁时没有提出,5月份向下城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时,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要求我必须分为两个案件进行起诉(案件1的诉讼请求和劳动仲裁时一样,案件2的诉讼请求是新增加的)。然后5月7日下城区法院立案庭批准了对这个两个案件审理。
5月中旬我拿到了案件1和案件2的传票。在传票中是两个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采用简易程序。案件1和案件2分别在5月底和6月初已完成了一审第一次开庭。8月7日,按照简易程序的法律要求应该是拿判决书的日子,但是法院没有给判决书。8月8日,法院快递寄来函,说案件1和案件2要变为普通程序,并且案件1和案件2都由案件2的法官审理,也没有任何理由,我非常疑惑,案件1和案件2原来是两个不同的法官审理的,现在突然变成了同一个法官审理。这个有法律依据吗?法院是不是有猫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