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8月4日起,我在这家私营企业工作了6年,这家企业在全国有多家子公司,6年里,我被委派到5家子公司工作,最后回到位于广州的总部。第一次委派跟总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2008年5月21日被委派到江西,再次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6月20日又被委派到江苏,未再签订合同,2010年9月22日再被委派到广东阳江,也未签订合同,2010年11月7日将我调回总部工作,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不想再在这家企业工作下去了,因在总部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加班。请问:1、我主动提出离职,能不能公司提出索取补偿费?2、如何索取?3、索取的项目与金额分别如何计算?4、如何举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