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曾于97年当兵,2000年退伍,2001年分配到甘肃省建一公司工作,2002年调入兰州市XX厂,06年时由于单位工资太低我就离厂到私企去打工了,到07年初单位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直到2012年8月原单位把厂买给私人了,原厂给工人的安置是97年之前的按1330元每年买断,97年以后的按每年2700元给在职职工以经济补偿的形式给大家补偿,我是07年被解除合同的,我去原厂问我的买断补偿金他们说我没有,给我的解释是97年单位改制变成股份合作制,我是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现在还是非在职职工,所以我没有。但我就纳闷了,既然97年已改制变成股份制企业了,我也就不存在调动了,为啥当时我调动还开了兰州市轻工业机械厂的商调函,还有兰州市职工调动表,上面都有公章,盖的是轻纺局和轻工业机械厂劳资处的工章,所以我认为原厂也应该给我补偿金,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合理,在这我请求律师能给我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