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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底经中介跟房东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房期:为一年,由2011年5月6日至2012年5月5日,到2012年的4月底由本人与房东的协商下,只在房东方留存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的背面筒述写明与原合同内容一样,房价在原来的基础上涨100元,同时交付3个月的房租费,成立了续住的认可,至今也住了快3个月;本人保存的一份合同(没有任何修改)。 请问专家:我和房东的两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为有效合同?我有没有权利在租住?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8-04 09: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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