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的预产期是2012年9月,近期准备产假申请,但人事说今年4月后执行新的产假规定,即由原来的“产假90天 15天晚育”改为“产假98天”不再享受晚育假。请问这样合法么,我如何争取晚育假期?另,非深圳户籍领了独生子女证可以加休独生子女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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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产假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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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公司说法违法。新的产假规定与晚育假并不冲突,可同时享受。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相关优待对象为户籍人口,具体可再咨询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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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时享有98天产假和15天晚婚假期。如有特殊情况还可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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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