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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9年我和上一家公司签有竞业协议,其中第2.5条规定我每月要书面提交当前工作单位,所处行业以及工作内容。离职后,在离职证明上原单位将09年签的竞业协议内容重复一遍,但是在2.5条内容改为需要当前单位盖章确认的书面材料,当时没注意,业签字了。我现在单位看了竞业协议后认为没有盖章的必要,我们将按09年竞业协议要求的书面材料提交给原公司了,原来公司认为我们没有按离职证明中规定的加盖现有单位公章,是属于违约。这样算违约吗?是否应该以09年签订的协议为准。。谢谢!

其它综合
2012-08-01 1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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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