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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 兹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款已收到),借款人保证在2011年4月20日前还清所借款项。逾期叁日借款人除还清所借金额外,借款人自愿每天按所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违约金付给出借人;借款人无条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已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借款人完全同意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此据! 注: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担保人自愿偿还所欠款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二年。 担保人:*** 借款人:***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2011年元月18日 以上为借据的全部内容,我是担保人。借款人于2012年4月外出未归,出借人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归还相关款项。请懂法的朋友支招,从借据或者其他方面着手,我怎样才能打赢这官司。(此为高利贷,借款人在出走前每月要支付百分之十即一万的利息,但我没有证据)

刑事案件
2012-08-03 21:56:3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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