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
兹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款已收到),借款人保证在2011年4月20日前还清所借款项。逾期叁日借款人除还清所借金额外,借款人自愿每天按所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五违约金付给出借人;借款人无条件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已减少违约金的权利。借款人完全同意承担出借人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此据!
注: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担保人自愿偿还所欠款项。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二年。
担保人:*** 借款人:***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2011年元月18日
以上为借据的全部内容,我是担保人。借款人于2012年4月外出未归,出借人于2012年7月18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归还相关款项。请懂法的朋友支招,从借据或者其他方面着手,我怎样才能打赢这官司。(此为高利贷,借款人在出走前每月要支付百分之十即一万的利息,但我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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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就难办了,你可能要承担除违约金部分的偿还责任了。最好还是要收集相关证据从根本上抵消部分债权。本人系兴化律师,如有需要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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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须偿还本金及不高于银行利息4倍的利息给出借人,因为你没有债务人已归还部门款项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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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但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为无效约定;
借款人的放弃不代表担保人的放弃;
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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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