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9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职位是网页编辑专员。薪水4500元/月。
7月28日,领导找我谈话,通知我工作内容发生改变,增加工作量,新增考核标准和要求。并且将我薪水4500中的1000元拿出来作为绩效工资,纳入季度考核。这样,我每个月可得薪水是3500。结果是不可能拿到全额的工资。
公司这是变相的克扣我的薪水。
有几点备注:
签订的合同是三年期的;
合同上的工资数额是2000元/月;
每个月的实发工资是4500元,我有保留每个月的工资条,不知道是否能成为证据;
我是否可以用“克扣工资”的理由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可以,成功率大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