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06年6月市府出台购买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办法。明文规定政府资助一部分,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政府10964.16元,集体13400.64元,个人12182.40元,现在居委用补充细则就把应由集体出资部分转为为我们垫支,要收回本金各利息。我不服上诉区法院,而区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想请教这三个文件的市府买养老保险的文件有冲突吗?如果有为什么市府的文件没有说明?请指教,谢谢

经济相关
2012-07-29 22:31: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