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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八三年经当时村委会领导集体批准使用荒滩水淹地,【补划的责任田】自筹资金开发渔池发展水产养殖业。现在又把渔池填了一部分办了一个微小企业,国土局却以违法占用土地进行行政处罚。请问!我于八三年就取得了该荒滩水淹地的开发和使用权,至今我巳使用了三十年的荒滩水淹地却因为办了一个微小企业而变成了违法使用土地,我想请教一下法律专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连续使用土地超过二十年,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土地所有权?还是指使用权?

行政纠纷
2012-07-28 1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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