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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2009年6、7、8、9月份及2010年2、3、4、5、月份共计8.5个月工资21500元,我于2010年12月10日通过邮件的形式向老板递交辞职信,并在邮件的结尾处声明,公司当时财务困难,希望在公司资金走向良好的时候为我解决欠薪。离职后多次打电话讨要欠薪,中间还到过公司讨要,都被各种理由推脱,当时态度都还很好,因为我前后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四年多,还是很有感情的,所以一直没有催得太紧,以至近期讨要的时候,对方态度变得恶劣,我只好诉述法律来解决。因为过了仲裁时效期,当地劳动仲裁给我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我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当时2009年-2010年期间在该公司工作过,银行工资卡上收到过三个月的工资,我承认他们通过现金的方式发放了五个月的工资,在我工作的16个半月中,还欠薪8个半月。公司曾经向各个部门发文,承认2010年2-5月份工资未发。其它证据没有,不知道如果我到法院起诉,可否能赢?如果想打赢官司还需要我提供其它什么证据?

劳动纠纷
2012-07-27 12: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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