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广州某企业的分公司工作连试用期三个月已满半年未满一年。现因公司被收购,职位冗余,被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现发生补偿金纠纷,情况如下:
1.签订的劳动合同内的工资金额是1300元。但实际每月工资为3500元。劳动合同盖的是合同章。
2.每月工资并非由公司工资账户发至我银行账户内,而是由分公司负责人的私人账户。
3.分公司貌似没有营业执照。总公司在北京。
4.离职时没有获得盖公章的辞退通知书。也没有提前一个月的书面通知。
现问:
1.我的辞退补偿金额应是多少?
2.分公司没有营业执照,是否影响到我补偿金的追讨?
3.公司账户没有任何汇款至我账户内的记录,只有私人汇款记录,我可否视为公司没有支付过我的薪金?
4.公司被并购是否对补偿金或薪金的追讨产生影响?
5.我该如何做才能最大保证我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