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我家住进了新家。关于这个新家,它是 矿务局分给单位职工的房子,但是自从2011年12月17日开始,我家的地下室开始漏水,当天妈妈就给矿务局房产科打电话保修,当时房产科登记后说会及时处理,可是直到2012年7月份,这个事情还没有处理。前前后后,妈妈找了矿务局房产科,**集团**业分公司和**公司,其中**公司是矿务局职工房的施工方,同时负责自房屋建起以后两年内的房屋管理,**实业分公司是房屋建起两年以后的管理方,那么对此我有以下问题:
这里涉及的矿务局的职工房是不是小产权房?(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楼层的住户尚未拿到房产证,所以不是很清晰)如果是小产权房,法律会如何来对待小产权房,是否会给予同一般房屋一样的保护?
现在谁应该负责处理这个事情?
如果责任方不处理,我们会有什么样的救济措施?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我们需要哪些证据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