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家人看了一套房子,房东在开发商处交了五万元,在房管处有备案登记的预售,现在房东要转让,房子只开挖了地基,房东需要多拿五万元,即给房东十万,剩余房款等交房由我们另交给开发商,但是开发商现在不给办理更名,所以房东提议先签合同,等房本下来之后再做过户手续,现在的风险是我听说国家是不承认期房转让合同的,等于说我们和房东签合同是无效的,这样来说的话如果房东反悔,那我们是没有法律保障的,求房产法律高手来帮一下忙,麻烦具体一点,可以提出法律根据的,多谢
因为国家不承认期房转让合同,那么如果用其他方式来签合同(不体现买房),应该怎样进行?另外合同中可否规定违约责任,单方违约的话需要赔偿对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