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丙方(政府行政事业单位)签定为期3年的合同,至2012年10月28日到期,合同中明确规定没有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转租他人。2011年2月18日甲方与乙方(我)签定转让协议,转让费为2.2万元,其转让合同上没有丙方的签字同意。但丙方房屋被政府征用,没有办公地点,于是丙方要收回所出租的房子,并限5个工作日内搬走,否则停水停电,致使乙方(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请问该如何解决?我这是小本生意,一家三口就指望这个小店,在与甲方签了合同后,又借了一部分钱添加了2万多的机子,这才一年多的时间,现在还处于亏本状态,我的损失怎么才能最小化,望各位律师给个建议,万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