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2009年年8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2012年7月开发商又委托测绘局单方进行测量,面积比协议大了6个平方,其中楼两边住户还有涉及三七墙,还多一个面积,现在开发商让住户按现行市场价补交房款,不知道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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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知你们当时的合同中对于面积有无具体规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规定的就只能按法律了。法律规定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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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承担3个平方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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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如下法条 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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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以下选择:1解除合同;2,支付3个平方米面积的房款。因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误差3%部分才据实结算,超过的部分,无需支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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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