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新会租有一门面店,合同未到期,去交租时,业主要求加租,如果不同意,就要马上搬走才赔毁约金,搬不了,就没有毁约金赔,我不同意,后经居委会调解,达成口头共识,在8月31日前五个月内搬走,但期间的租金由4000元加到6000元,搬走后业主再赔原来4000元租金的6倍毁约金,最多五个月,越快搬走越好,提前退回就能省租金,当时调解是4月份。 现在七月,我提前退回给业主,业主又反口了,说调解书上写“8月31日前,五个月内搬走”,现在才七月,8月31日才到期,不愿退回租金,再找居委,居委主任说:“当时是口头说越早越好,退租金,但调解书上没写明(可提前)这几个字,就算当时记录是漏写,但你已签名了,现在你自己找业主协商吧,唔关我地事。”居委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 今天我已经去法院起诉房东,但没有请律师,如果我自己打这场官司需要做哪些准备,应该点应付呢?如果请律师,大约费用要多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