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定了进口货物合同。并委托中国银行辽宁分行开具了不可撤消信用证。后来这个合同没有执行。
德国方面的通知行受德国公司的委托给开证行发来了退证电报:“AS PER BENEFICIARY‘S INFORMATION LC REMAIN UNUTILIZED 。”
上述退证的费用105,00欧元,由开证行付给了德方银行。
该证于2005年4月30日在德国到期。
当我们要求开证行退回保证金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电报中没有明确的撤消信用证的字样。要求外国银行从新发电报:”AS PER BENEFACIARY’S INFORMATION LC REMAIN UNUTILIZED AND PLEASE CANCEL A/M LC AND CLOSE YOUR FILES“。
德国公司认为他们没有权利指示开证行如何操作这个信用证和开证行的文件。
请教上述退证文字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和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