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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某电厂的老工伤职工,电厂于2006年4月22日向该市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一次性处理张某的工伤待遇,张某在答辩中说要二百多万,双方未达成调解,仲裁委员会下发了裁决书,但裁决事项中只提到张某要求的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未提到电厂要求的请求事项,该裁决书于6月21日下发,张某于6月23日取走,电厂于6月26日取走,之后张某对裁决不服。说是所裁并不是所诉的,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该份裁决书,但电厂也对该裁决不服,已于7月2日起诉到法院,法院于7月3日立案。但是该市仲裁委员会于7月10日下发撤销以上裁决书的决定书。 请问,以上仲裁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 谢谢!

其它综合
2006-07-25 06:0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