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合同的时间是从签订之日算起,还是从上面写的日期算起。
我的一租户从2007年7月15日租的我的房子,租期是5年,上面写的是从2007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15日,到了7月15日了我可以喊他走或者再让他补交房租吗?
-
你好 你现在不能叫他走,租赁期还没满呢,但是你可以通知他在租赁期满后解除合同,同等条件下可以让他续租
-
从2007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15日。算。您可以按合同约定 提前咨询对方是否续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你好,从2007年8月15日,到2012年8月15日。算。您可以按合同约定 提前咨询对方是否续租。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