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 现年55岁 在国有企业工作.二个月前,单位在没有经过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我放在个人档案的.一张我七年前到原单位开的特殊退休证明.偷偷的到社保中心为我本人办理特殊退休.当我知道情况时,退休手续已全部办好,本人知道情况后,非常愤怒.要求单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经过多次与单位交涉,无结果的情况下,我只好进行上访.现在我单位的主管部门出面调解,最后单位在很无奈的情况下,同意我继续工作五年至六十周岁.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协议,而不是聘用劳动合同.请问这协议与合同有区别吗?劳动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我应该怎样与单位签这份协议才有保障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