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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广东工作,原为国有企业员工,因下岗原因于1997年到xx公司工作,一直工作至今。 2007年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经营效益不佳为由要求我主动辞职,并称我已于2006年由原国有企业下岗转为退休,由社保发退休金了,那么公司则由2006年社保发退休金给我起就与我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给予任何补偿。 想请问:1、是否公司自2006年社保发退休金给我起就与我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了? 2、如果我不主动辞职,由公司辞退,是否还可以按照劳动法的经济补偿规定,要求公司给予由1996年至2006年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合同纠纷
2012-07-12 21: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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