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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能给予答复,我公司2005年给国外客户发了一批货,但被公司业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案已立了案,并通过国际刑警发了函,但客户回函说查不到此笔业务,这样的回函公安局说无法抓人,我想现在还能不能起诉客户,以协助追回货款。

涉外纠纷
2012-07-13 10:53:49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丁自勇律师法律意见:
    1、如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业务员有侵占的行为,公安机关才可以立案。从你目前的陈述来看,你公司并没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既然公司已经将货物发给客户,就需要按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来进行追溯。
    3、2005年,到2012年已经过去了7年,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来讲,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4、当时如果有报案的话,建议你与律师面谈,看看有没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可能。
    5、我的建议是:维权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并及时的维权。一拖再拖,这样是维权的大忌。
  • 业务经理侵占的是货物还是货款?国外客户的付款方式是什么?双方是否有串通行为?细节问题不清楚,建议面谈。
  • 可以起诉 建议将有关证据准备好,看合同约定的有没有仲裁条款
  • 你好!如果合同有客户公司的签名或者客户本人的签字,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事情的原委自然就清楚了,就算找客户要不到货款,也可以作为报警的依据。
  • 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 如果有报警,并有公安不立案的证明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还款。
  • 可以报案解决。
  • 你公司只要有证据证明客户收到货物而没有支付货款,你公司可依你们的约定进行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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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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