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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的业务员,2010年公司委派我到四川成立办事处,签订了一年的合作协议,后来就没续签,直到今年5月份公司宣布撤销,由于我感觉到公司业务管理有问题,我想辞职或转厂,但公司以本人未完成业绩为由,要求我退还以前多发的工资,请问合理吗? 1。本人认为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2010。3~2011.3,2011.3月以后的不应算在范围内; 2.公司所定的业绩指标不明确,未能结合实际,1600万/年 3.公司对办事处支持力度不够,不成担日常业务开支,只负责赚取利润

公司企业
2012-07-19 16: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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