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广州一家合资公司的业务员,2010年公司委派我到四川成立办事处,签订了一年的合作协议,后来就没续签,直到今年5月份公司宣布撤销,由于我感觉到公司业务管理有问题,我想辞职或转厂,但公司以本人未完成业绩为由,要求我退还以前多发的工资,请问合理吗?
1。本人认为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2010。3~2011.3,2011.3月以后的不应算在范围内;
2.公司所定的业绩指标不明确,未能结合实际,1600万/年
3.公司对办事处支持力度不够,不成担日常业务开支,只负责赚取利润
-
如果对公司决定不服,建议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有需要请与曹律师联系,为你维权
-
您好。公司的要求不合法,您可以拒绝。
-
协商不成可仲裁
-
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1、公司是违法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的;
2、如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本律师
-
您好。公司的要求违法,您可明确拒绝。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