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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产队1984年依法取得市政府颁发的三宗土地林权证,到1994年5月发现与国营林场有林地问题,我队要求政府实地处理解决。随后郊区林局、镇政府、村委领导会同林场领导现场处理解决,林场方面承认错划了我队的林地事实并出具了退还林地协议书加上附图说明。尔后,郊区林局以更换我队的《山界林权证》为由,将我队的三本《山界林权证》收回,把本证的原有附图撤掉换上万分之一比例图发还我队使用。时今市林业局將我队的《山界林权证》定为无效凭证了,因为本证的附图属涂改的,更换附图时未经市府确认盖章。我们所持的证本与政府存档的四至、总面积、图标内容相符,只因附图被涂改,城区林局现计划申请市府撤销我队的三本《山界林权证》后,重新公市,然后再发新的林权证。 我们已依法拥有的土地证,因上级部门的工作问题造成,今变成了无效凭证并且计划撤销,林局的做法合理吗?林函策字【1995】212号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请示》中林业部的答复规定和《物权法》的16、17条有作用吗?恳请各位律师帮助是盼。

民事相关
2012-07-10 07:4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