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00年在宜昌买的一处房产107平米,产权证和土地证都有。结婚前老公也买了一套房产。现在我欲将2000年买的房产出售时,结果发现没有发票,当时开发商只开了一个收据,现在才发现我们小区的很多业主都没有发票。我到税务局去那里的工作人员说我的房子没有税务发票,现在要补办,交两万多块钱。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当时开发商给我们都开的收据,而我当时凭收据也办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现在我要卖房子,税务局却让我补交2万多块钱,我该怎么办?谢谢,望律师早日答复,事情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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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向法院起诉 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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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开发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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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在开发商,让它替你交这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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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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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若有过错,此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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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开发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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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