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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的房子建于1976年共五间房,后因村里扩建,条件是父母双在有小姑子一家人够六口的可以批第二房场(扩建三间):,我们家符合扩建条件,于 1988年拆除老房子两间并改扩建房子共计5间,后来因老房子年久失修,于2000 年改造剩余三间老房子,以上房产均有土地使用证(老房子五间房的土地使用证在我父亲名下,88年薪改扩建的五间房子在我弟弟名下),三间老房子为老母亲居住,其余五间为我弟弟居住,于 2002 年村委会在没有母亲及其他子女允许,未分家的情况下,出具证明将其中五间房屋(我父亲在世时88年所建),办理在弟弟名下,另外三间房屋没有新房产证也没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我父亲老房子的档案可以在房管局查到,村里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承认五间房屋为我弟弟的合法住宅,另外三间认为是应拆迁建筑(给予房屋建筑补偿而不是真正的拆迁补偿相差二十倍)。 我想问:1村委在未经其他子女允许且未分家的情况下出具证明给我弟弟是否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这基础之上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是否合法? 2.老房子档案在的情况下,我母亲的居住的房子是否可算作合法建筑? 3.三间房子如果拆迁是否可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 4.父亲去世,母亲尚在,是否房屋应该由母亲继承? 5.村里说当时就应该拆除,当时没拆初,房子已经居住37年了,是否有什么说法?法律上怎样定义房子的归属问题? 6.可否以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村委?

继承
2012-07-05 1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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