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初购房,并办理商业贷款;
2011年2月初,接到银行通知缴纳1%手续费才能办理首套房85折贷款利率优惠,于是缴纳;
2011年9月,商业贷款仍能办理成功,售房部拉出可以支持公积金贷款的横幅,于是咨询售房部可否将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售房部人员说要看抵押合同办理成功没有;
2011年10月,商业贷款仍能办理成功,于是再次咨询售房部人员得知,所购房屋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可以赚成公积金贷款;
2011年11月初,接收售房部通知,去领取办理公积金贷款资料,并与11月中旬,将办理好的公积金相关资料交与售房部工作人员;
2012年3月31日,为开放商交房日期,前去接房,被告知没有收到银行贷款,不能接房,同时售房部工作人员说看到我的资料,还未去办理相关手续;
2012年4月17日,将开放商提供的最后一道手续——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交给我,当天我便将所有资料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6月20日,收到银行发送的贷款成功的短信;
2012年6月21日,打电话给售房部,询问是否可以接房,售房部工作人员称,贷款方收到银行成功放款短信,不代表开发商收到了钱,中途还需十天左右的时间,要等开放商的财务收到钱后,通知销售部,才能接房;
2012年6月26日,打电话询问售房部可否接房,售房部称,已收到钱,可以接房,
售房合同中没有规定办理土地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时间,
但就是因为该登记证明于2012年4月17日才办理好交给我们,
导致我们的贷款推迟,
请问这种算开放商未能按时交房吗?
由于未能在2012年3月31日接房,因此我们不能享受4、5、6月的物管费减免优惠,请问可以得到相应赔偿吗?
-
本案关键在于商品房合同上的约定了,如果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交款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民事行为,应当是违约行为,物管费应当是在接房后产生的费用,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你应当按实际接房后开始计算物管费。
-
开发商未按期交房的本身以及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未交房业主就不需要承担物业管理费,建议你带上购房合同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