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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某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员鄂某与杨某在巡查时发现在本市辖区内的一条河流的河道内有一处占地500余平方米的二层楼房。经查该建筑物系居民万某于1998年3月经县土地局批准修建。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的名义对万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万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纠纷
2012-07-03 11:17: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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