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姊妹五人,村里分别为几个叔伯划分了宅基地,由于我父母都是残疾人结婚迟,因此与祖父母一直共同生活在一处院内,89年由我父母出资将该处房子拆盖,并于91年交纳了此处宅基地使用的各项费用(有当时的缴款凭据),95年父亲去世,由于母亲是聋哑人,我年幼,因此祖父便让村里给他出证明,办理了房产证,并写上了他的名字,但是直到2007年祖父去世房产证一直在房产局未取,2009年祖母和叔伯到房产局以祖父名字交款领取房产证,并立下遗嘱将此处房产留给叔伯。我现在有当时我父亲盖房时匠人出的证明,有村里新老干部出的宅基地归我父亲的证明,有左右邻居出的房子由我父亲出资建成的证明,但是法院还是判房子归我父母和祖父母共同所有,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