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0年3月28日在山东购买住宅一套,于当日交了首付款7万元,并取得收据,收款事由栏写明“按揭首付款及所购住房门牌号”,购房合同被开发商拿走办理贷款,手上只有首付收据,后因国家政策原因,未办理银行贷款,至今剩余房款未交。我想请问以下几个问题:
1、如若索要前期所付7万元,不在购买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如若想维权还需什么资料。
2、因收据所开时间至今已过两年,是否存在已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情况。如若存在该如何解决
谢谢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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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关于解除有没有明确约定,如有,从约定;如没有,属于违约解除,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首付款有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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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政策改变造成无法贷款,国家政策虽不属不可抗力免责范畴,但属于买卖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势变更。因此可主张解决合同,退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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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政策改变造成无法贷款,国家政策虽不属不可抗力免责范畴,但属于买卖双方无法预料的情势变更。因此可主张解决合同,退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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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