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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年龄大概4-50岁左右)和B女 经C女介绍去某工程地方做清洁工作,擦玻璃因自己踩在椅子上摔倒不治身亡。现死者家属状告介绍工作的C女,一同前去工作的B女和为清洁工作的工程商,一共40万。请问有理由理赔吗?而且也是A女要求C女介绍工作的,自己主要责任不小心摔死。

损害赔偿
2012-06-26 05: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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