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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诉诸法院三年多的产权纠纷现终审判决结果房产确权我胜诉。现我想再向法院诉请,要求对方赔偿三年诉讼期间因诉讼而引发我的相关损失,请各位律师帮我。 (因我在黑龙江居住和工作,纠纷诉讼地在广州)。 一、误工费(有误工证明):误工时间为诉讼的三年时间,三年中我15次为开庭往返,累计一半的时间我在诉讼地,另一半时间在家。误工费标准是我工资总额,(我做会计工作),请问:1、法律是否支持赔偿我误工费?2、是否赔偿诉讼期间三年的误工费?3、赔偿误工标准? 二、往返路费(有票据):是我三年诉讼期间为开庭等往返的,这里也有我回家过年和处理家事的往返路费,请问:1、对方该不该赔偿我诉讼三年的全部路费?2、如该赔偿,赔偿的标准?(是火车坐票?火车卧票?飞机票?) 三、住宿(无票据):是我在诉讼地停留时间的住宿补助费,因我寄住在亲属家,没有住宿收据,请问:1、该住宿补助是否支持?2、没有住宿收据是否按诉讼地的住宿平均收费标准要求赔偿? 望律师一一帮我解答,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9-04 18: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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