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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起到用人单位上班至2012年5月因个人原因需要即时离职.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也没购买社会保险.只口头说明每月工资,\"离职前和离职时\"并未说明离职需要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在离职后却以因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需要离职为由扣押或削减未出工资. 在这样的情况我可以拿回属于自己的全额工资吗?

劳动纠纷
2012-06-25 22: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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