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与开发商签一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十一条关于交接内容规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现在双方在如何界定交付时间上有分歧,开发商是3月份在一地区性报刊上登了交房公告,我是在12月收到了开发商寄来的“收房通知书”,在收房通知书中开放商称“您购买的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我公司于3月份在XX报上发布交房公告。请您于12月28日携带所有文件,限期15天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自负。”这里明白无误是一个书面通知,一审法院判我胜诉。 二审法院那里有一份其他房主的诉讼判决,那位房主没有出具书面通知,而是以当年6月份交钥匙时间为诉讼理由,一审法院按照公告日期判了违约。 现在的问题是,到底什么是书面通知?如果采信我提供的收房通知,是否对以前生效的判决有影响?我认为我国不是判例制,我的证据更有利,所以在本人的诉讼中应以我的证据为准。不知是否正确?

损害赔偿
2012-06-23 00:37: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13821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应当在何时通知出卖人
民法典 436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应当在何时通知出卖人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民法典 281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民法典 296
承诺可以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吗
民事债务纠纷无力偿还多久可以结案
债务追讨 1670
民事诉讼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债务追讨 1215
欠钱纠纷律师怎么收费
债务追讨 865
因欠款纠纷起诉的开庭流程
债务追讨 755
判决抵押无效如何处理
抵押担保 530
民间欠债不还怎么起诉
债务追讨 595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