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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弟(共3人)于2009年4月份参与轮奸不满14周岁少女,其中一人强奸成功,但他和另一个人因女方反抗而没成功强奸。他于2012年12月15日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在法官的见证下)。大概会获刑多少年? (怎样计算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实行时间为2011年5月1日,对09年发生的犯罪是否适用?此案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 1、就本案而言,如果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会判多少年?根据刑法哪条哪款来判? 2、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第五条:将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里面的话怎么理解?假如本案当轮奸罪定,本案具有4个减轻情节(从犯、自首、赔偿、谅解),最后宣判刑是3年以上还是3年以下?请用本案举例说明。 3、强奸罪有多少个量刑幅度? 4、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第五条对本案是否具有溯及力? 谢谢!

刑事案件
2012-06-19 22:53:4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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