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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张某于1992年被犯罪嫌疑人曹某打伤,经鉴定为重伤。后张某与曹某并未达成调解协议,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于1992年立案侦查,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开拘留证)。2009年,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犯罪嫌疑人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涉嫌故意伤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问:按照1997年之前的刑法规定,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收追溯期限限制;但1997年以后的刑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收追溯期限的限制,现在是用1997年之前的刑法呢还是用1997年之后的刑法呢,如果按照1997年之前的刑法规定,当时只是立案并未采取强制措施,那么本案就过追溯期限了。但是,1997年刑法刑法修改时,本案还未过追溯期,请问犯罪嫌疑人曹某能否被批准逮捕。

刑事案件
2009-08-12 15:42: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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