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黑龙江省大庆市私企的女职工,今年30周岁。于2012年5月剖宫产生下一女。为头胎,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6条规定,向公司申请休产假180天。公司不批准且只允许休98天产假。公司说已向当地律师咨询,公司给我98天产假的做法不违法。我也就此问题咨询大庆计生委,得到的答复是180天产假是企业给员工的奖励,他们不管。个人认为这是《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晚育女职工的奖励。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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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追问:劳动监察部门打电话投诉过,一开始只说明我是私企的员工将情况反馈给他们,他们回复说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一定要对晚育女职工执行180天产假。但是我们公司的人事部再次打电话给他们并告知我们是某某企业时,他们就回复说这事归大庆市计生委管,他们不管。我也咨询过相关的电视、广播节目,他们只要知道我是某某企业的员工后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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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