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06年10月份进入现在这家公司工作,2007年12月15日与公司签定第1份合同,合同期为一年(2008年2月帮买了五险), 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一份四年期的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12月15日,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320元,实际每月领取3000元左右.公司将与2012年8月中旬搬至新公司办公(与签订的合同地址不同).问题如下:
1 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1320元是否合法?
2 如果本人不随公司搬去新厂,可以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吗?按什么标准补偿?如何计算?希望能详细点!
3 如果本人随公司搬去新厂的话(因合同的地址已变更),法律是否可追塑自2006年10月至今的工龄?或者说作为劳动者如何就工龄问题要求公司做出书面协议或承诺?这类协议或承诺法律是否会认可?
4 如果去了新厂之后公司变更工资待遇等各方面情况的时候我们是否有权提出辞职而要求公司经济补偿?如何补偿?是否是自2006年10月份算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