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本人2005年3月25日入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是2011年12月31日,公司强制要求清工龄,双方协商签协议补偿6个月的工资(每月是4020元)总共是24120元,分三次给完,第一次是今年2月给两个月,第二次是在今年6月30前给两个月,第三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3天给完最后两个月,本人工资4600元。重新签了固定期三年合同(从2012年1月1日起),现在公司以效益不好减人为由辞退我,6月15日当天(还没办离职手续),我要求公司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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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被用人单位辞退的,在该单位工作7年多,可要求该单位支付7.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可要求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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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已回复,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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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本律师多年办理相关案件经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于你的问题回复如下:一、公司存在严重过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和其他损失。二、因此类事务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不明之处可来电咨询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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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