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其他领导协商购买了一台65万的设备,而该设备市场价只有25万。我是公司股东方派出的副总经理,请问我有权不付款吗?设备已经安装,合同里有超时付款违约金。股东方虽知道总经理肯定拿了回扣,但是没有视频和录音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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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违约将会面临违约责任,可以考虑履约后追究总经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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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当然具有签署合同的权力,一般地,合同对双方有效。但是,如果违约成本不高于履行成本(65-25万=40万),在经济上,不履行合同似乎较明智。况且,如果由于合同价明显高于市场价,需要结合合同条款和签订时的背景,考虑是否存在“显失公平”而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详情咨询本律师。
至于事后追究总经理的民事责任,不需要受贿的证据(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需要),因为合同价明显高于市场价事实本身,就说明该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存在有重大过失。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解除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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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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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违约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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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考虑履约后追究总经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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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应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履行合同后,可向总经理追求责任,留好购货发票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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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