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化工项目的项目业主与某设计总包单位签发了工程项目设计总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自备电站、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净水厂、换热站、维修间、储运站、化验室、消防站等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基础设计),该设计总包单位在进行项目设计过程中,把承包的总包任务中的电站装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等单元的工程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并通过了项目业主的书面认可。请问:此行为是否属于分包?建筑法对“分包”与“直接分包”的定义或解释指的是什么?上述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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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行为不属于<合同法>中禁止的分包行为,建筑上的分包是指本来是一个工程项目,肢解后再承包给一个以上承包人的行为,直接分包意思同分包,只是发包的主体和分包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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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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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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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