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4月28日到淄博88美容店(以下简称“美容店)工作,从事岗位为丰胸技师。工作两月后,美容店要求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当时我的身份证丢失,户口本又在聊城老家,所以并未签订,之后我们双方均未再提及签合同一事。2012年4月4日,我因不满美容店扣罚工资,以美容店规章制度不合理为由,口头提出辞职后离岗。我想咨询,像我这种情况,工作3年多时间,美容店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获得双倍工资,现在要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